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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员工上保险 员工伤左眼公司赔7万8
作者:樊伟富  发布时间:2012-12-13 16:47:06 打印 字号: |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均未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到法院起诉后仍获工伤保险待遇。2012年12月5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做出一审宣判,铜鼓县大沩山诚信竹业厂给付练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77723元。

  2011年4月18日,练某在铜鼓县大沩山诚信竹业厂工作时左眼严重受伤,先后在广州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进行了四次手术治疗,铜鼓县大沩山诚信竹业厂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用。2012年6月6日,练某经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练某支付鉴定费用500元。2012年7月5日,练某向铜鼓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该委员会以练某超过申请时效为由不受理练某的申请。练某在铜鼓县大沩山诚信竹业厂处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铜鼓县大沩山诚信竹业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对单位而言是“应当”,是一种义务,对职工而言则是“可以”,是一种权利。职工有权不申请工伤认定,但并不因此免除单位负担工伤赔偿的责任。在工伤职工主张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下,最终只能由用人单位另行赔付受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各项费用。铜鼓县大沩山诚信竹业厂对宜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练某评残六级未提出异议,因此其应按六级伤残给付练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练某在铜鼓县大沩山诚信竹业厂处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故应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平均工资。练某要求解除与铜鼓县大沩山诚信竹业厂的劳动关系,要求铜鼓县大沩山诚信竹业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