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闹离婚,岳母持借条将夫妻双方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男方称借条的内容不真实,系自己在与妻子吵架后,经调解而写下的保证条款,不是真正借了钱。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
张某与袁某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近来更是一直闹着要离婚。2012年10月12日袁某的母亲陈某作为原告,将张某与袁某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张某写给袁某的一张保证书。保证书第八条载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争取还岳母1000元至2000元(总共借岳母10500元)。
张某认可是自己写下的保证,但称其从未从岳母处拿到过现金,当时因与袁某吵架,袁某生气回到娘家,张某去袁某的娘家接袁某时,袁某的兄弟让其写下这份保证时写下的借岳母陈某10500元,其实际上并未向原告借钱。
对于以上主张,张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陈某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虽否认实际从陈某处获取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无法推翻借条所具有的证明效力。两被告系夫妻,在夫妻共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定张某夫妻应偿还欠款。后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张某同意归还借款5500元,被告袁某同意归还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