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因买车拖延过户,刘某将赵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铜鼓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就过户达成一致意见。
2012年5月21日,刘某与赵某达成卖车协议,协议约定“卖方 刘某 买方 赵某 经双方协商,将赣CB5956号面包车以10500元以成交。1、卖方自2012年5月21日上午10点不负一切责任(包括交通事故、年检过户);2、买方必须在6月份之前过户。”达成该协议后,赵某支付购车款10500元给刘某,但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刘某担心如果该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会有麻烦上身,多次找到赵某要求办理过户手续,都被赵某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刘某无奈只好起诉来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组织双方面对面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2012年11月15日之前办好赣CB5956车辆的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