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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开车去盗窃 无知男子被判刑
作者:周小燕  发布时间:2013-04-02 17:09:35 打印 字号: | |
  以为只是开车,没有具体去实施盗窃,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盗窃。 2013年3月28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受鲍某等人邀集,帮其“开车”从外地回到铜鼓。 16日中午李某驾驶租来的小汽车在刘某的引领下,与鲍某、刘某等人窜至铜鼓县排埠镇。李某在明知其余几人是盗窃的情况下,仍听从刘成寿的安排将车开到一栋红色楼房前等待,并和刘某某一起在车里望风。刘某、鲍某等人随即上楼,采用“基头”、“扁担”等工具套开房门,先后入室盗窃四户,窃得人民币1242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第四套人民纪念币一册。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亦被抓获,李某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同车人是去盗窃,认为自己并没有直接参与到房屋内的盗窃,自身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是盗窃的情况下,仍继续参与作案,窃得他人财物价值129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且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并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