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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汽油讨费用 伤害他人被判刑
作者:周小燕 沈丽  发布时间:2013-04-02 17:12:46 打印 字号: | |
  因妻子被人打伤,前去为其讨要医药费,讨要不成,竟将汽油泼在对方身上并引燃,造成他人轻伤甲级的后果。2013年3月29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凌震堌有期徒刑六个月。

  因被害人张花怀疑被告人凌震堌的妻子林云与其丈夫有不正当关系而与林云发生争执、互殴,造成林云轻微伤乙级的损伤后果。被告人凌震堌的母亲于是把凌震堌从外地叫回来,凌震堌见妻子受伤且无钱医治,便生出携带汽油去讨要医药费的想法。2012年8月2日,被告人凌震堌携带汽油找到张花,讨要医药费未果后,便将汽油泼在被害人张花身上,在僵持未果后,用打火机将火引燃,致使被害人被烧至轻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凌震堌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凌震堌故意伤害张花身体,致其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凌震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同时鉴于被告人凌震堌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凌震堌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遂依法作出上述决。  (以上名字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王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