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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质量有问题 店家退款又赔钱
作者:盛月辉 兰旺  发布时间:2013-05-03 15:06:33 打印 字号: | |
  刚装修完房子,要乔迁了却发现粘贴不到一个月的瓷板陆续脱落,窝心的陈某将卖家告上法庭。2013年4月8日,铜鼓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因水泥质量问题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购买水泥款2370元,并赔偿原告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0630元。

  2012年11月9日,陈某在被告李某经销部购买某牌子水泥7.5吨用于新建住房粘贴外墙、地面瓷板。期间发现粘贴的瓷板在十五天后会自行脱落,便到被告经销店询问,被告说该水泥的固化期比一般水泥要长一点,目的是不会烧坏瓷板,叫原告放心使用。原告见被告讲的条条是道,便继续使用该水泥装饰房屋。一个月后,用该水泥浇制的地面,只要人在上面走就会自行起沙,粘贴了一个月的瓷板更是陆续脱落。看到新装修的房子斑驳陆离,窝心不已的陈某找到被告要求赔偿,但被告认为水泥质量没有问题,只同意适当支付原告部分费用,协商无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购买水泥款2370元,并支付因水泥不合格造成的直接损失30000元。

  接到案子后,考虑到该案涉及到产品质量鉴定的问题,一旦鉴定起来不仅时间拖得久,而且给诉讼双方增添了更多的费用。于是承办法官没有简单的开庭走程序,而是把双方叫到了原告的住房现场做勘察,走进新房看到因掉了部分瓷板而显得斑驳陆离的墙面,浮着一层粗沙的地面,李某当场就不再争辨说水泥质量没有问题。一看出现了调解的契机,承办法官叫双方当事人坐下来,告知了如果鉴定的会产生的相应问题及后果,让他们双方多考虑一下,互谅互让,在法官的循循善诱下,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李某退还购买水泥款2370元,并赔偿10630元的给原告,用于弥补其损失。当天下午被告就把钱交到了原告的手上。
责任编辑:王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