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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放飞氢气球 炸伤他人要担责
作者:彭春艳 沈丽  发布时间:2013-05-03 16:23:50 打印 字号: | |
  酒店开业典礼隆重,原告宋燕原本是去瞧瞧热闹,不成想被氢气球爆炸烧伤,经协商未果,将酒店和组织庆典人告上法庭。4月19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身体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江西华洋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化名)、江西省铜鼓县电影放映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678.3元。

  2012年10月26日,被告华洋国际大酒店开业庆典,由被告县电影公司按照被告华洋国际大酒店的设想,由双方协商后共同策划和实施。被告县电影公司为被告华洋国际大酒店提供了庆典活动的氢气球、彩虹门等二十余项庆典用品和服务,并派人参与了庆典活动。被告华洋国际大酒店为此支付了36172元庆典费用。原告作为群众嘉宾在酒店门前水池喷泉边上观礼。当燃放烟花放氢气球时,冲天烟花将空中氢气球炸开落在原告头上脸上手上,烧焦原告头发并烧伤脸部和双手。为不影响当时的喜庆场面,原告没有当场吵闹,由旁边群众和家人送到县医院治疗,待庆典结束后才与被告协商,被告要原告先行治疗并答应会依法赔偿。原告后在被告处借支了医疗费二千元,由于双手烧伤生活无法自理,由丈夫全程陪同护理并住院治疗22天,就赔偿问题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利受法律保护,致使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由此所造成的损失。被告华洋国际大酒店的开业庆典的参与人数众多,活动中施放氢气球、燃放烟花爆竹项目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被告华洋国际大酒店作为庆典场所的管理人和庆典活动的举办方,在本次开业庆典活动中未尽到妥善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庆典现场的氢气球发生爆炸造成原告身体伤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县电影公司在收取被告华洋国际大酒店相关费用并与被告华洋国际大酒店共同策划和实施含有施放氢气球、燃放烟花爆竹项目的庆典活动时,也未尽到妥善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遭受的损害具有过错,依法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被告华洋国际大酒店和被告县电影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二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