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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女子法庭”,一种有益的尝试
作者:于冬云  发布时间:2013-05-14 17:08:23 打印 字号: | |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铜鼓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成立了由三名女法官和一名女书记员组成的,专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女子法庭”,实行专业化审判。(3月20日《新法制报》)   

   在大家印象中,法庭是一个庄重严肃的地方,高悬的国徽、威严的法官无不透露着法律的尊严。这是法律刚性使然,以此看来,法庭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是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进行的,似乎与审判人员的性别无关。   

   其实,法律调解的过程,既是遵守和贯彻法律的过程,更应是一个让被调解双方真正认可和信服的过程。对于像夫妻离婚这类民事案件,有时仅仅靠刚性的法律还远远不够。因为,中国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女双方当事人大多是不愿意家丑外扬的。他们一般不会在大庭广众之中把家事摆上台面,女子更甚,她们往往宁肯把心事烂在肚里,也不肯吐露半点。这就需要法官们充分发挥智慧,尽可能地让她们讲出心事,这样才便于沟通,解除双方矛盾或进行定案。每遇这种情况,女性耐心细致、精于沟通,善于与同性交流,易于了解其婚姻家庭情况的性别优势就显露出来,“女子法庭”也就大有作为了——她们尽量实行诉前调解,帮助妇女依法维权,化解家庭纠纷。   

   处理婚姻纠纷是一件关乎民生的大事,处理方法得当可以挽救许多的家庭,也为社会安定、团结、和谐作出贡献。铜鼓县的“女子法庭”专审婚姻家庭纠纷,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   

  (作者为湖南公务员、宜春日报特约评论员 于冬云,文章来源于2013年3月28日《宜春日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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