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俩人为谋私利,把归属于铜鼓县茶山林场的“棉花埂”山场当成了自己家的“后院”,雇人上山随意砍伐杉树,被林场工作人员逮个正着,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时某、时某某构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时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时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1日,被告人时某邀集其侄子时某某第二天一起去茶山林场山场上偷砍杉树,卖得的钱二人平分,时某某表示同意。时某要时某某叫几个人帮忙砍树,并说好每人每天工资220元。时某某便请来3人,并雇请一辆农马车帮装运杉树。
9月1日9时许,时某带着请来的3人并携带单手锯、镰刀等工具到茶山林场国家公益林山场“棉花埂”砍树,并交待砍10㎝以上的杉树,取成2至4m的原木。下午4时许,时某要时某某到茶山林场方向望风,自己却在现场催促大家快点将杉原木装车。正当大家在装车时,茶山林场工作人员进山巡视,被当场逮个正着。
经鉴定,时某等人盗伐杉原木93根,材积4.0562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795立方米,价值3245元。已退赃款3200元,盗伐的杉树已被茶山林场全部领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时某、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伐林木材积4.0562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5.795立方米,数量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