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年轻人如遇事正确面对、冷静处理,本不会造成获刑的后果。7月2日,铜鼓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珏、王明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12日晚,被害人聂连与王辉、雷宝、朱军等人聚在聂连家中喝酒聊天,随后聂连等人一起来到KTV唱歌。23时许,被告人王珏接到朱军的电话,邀王珏到KTV喝杯酒聊聊天,王珏觉得不好回绝,便叫上王明一起来到了KTV。大家在相互敬酒的过程中,聂连不慎摔倒,误认为是被告人王明所为,爬起来拿啤酒瓶冲王明肩膀上打了一酒瓶,两人便扭打在一起。被告人王珏过来将二人拉开,聂连见王珏拉架,又用啤酒瓶向王珏的背部打了下去,两人便扭打在一起,被旁人劝阻拉开。两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聂连在茶几上敲破了一个啤酒瓶,就用手中没有尾部的碎酒瓶刺向王珏的胸腹部,王珏一边退一边用手抓住啤酒瓶,啤酒瓶刺伤了王珏的手部,两人扭打在沙发上,被旁人拉开后,两被告人便离开了KTV。两被告人心存怨气地走在回家的路上,越想越生气,越想越咽不下这口气,两被告人遂到王明家中拿来两把砍刀,返回KTV,正巧看到聂连一个人从KTV出来,王珏追上去便向聂连的背部砍了一刀,聂连转身掐住王珏的脖子,王珏想要聂连松手,便在聂连的手上砍了一刀,聂连还是用手掐住王珏的脖子不放。随即赶到的王明见状,便用砍刀朝聂连头上砍了一刀,聂连松开手倒在地上,二人又在聂连身上砍了几刀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聂连的伤情为轻伤乙级,被告人王珏的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王珏、王明自动到铜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将赔偿被害人的6000元医药费交到铜鼓县公安局。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珏和王明共同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聂连的身体,并致其轻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珏、王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相应减少刑罚量。两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将赔偿被害人的6000元医药费交到铜鼓县公安局,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害人聂连在本案起因上存在过错,可酌情减轻对两被告人的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