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被车撞伤,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2014年11月14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行人自担责二成,66606.64元由行人黄东平承担。
今年4月27日上午9点10分左右,黄东平走到金穗宾馆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处,人行横道绿灯时黄东平未横过道路,而是继续前进5米左右开始横过道路;江小桥驾驶的赣C7M189小客车在金穗宾馆前等候通行,绿灯时左转弯将未走人行道横过道路的黄东平撞倒在地。黄东平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终结后黄东平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江小桥驾驶机动车途经容易发生危险的交叉路口时,未仔细观察路面,将未走人行横道的黄东平撞倒在地,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386426.54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黄东平远离人行横道选择在交通繁忙的三岔路口过马路未注意自身安全,应该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在交强险范围外由其承担自身损失的20%即66606.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