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其他业主同意,擅自在公共楼道内砌筑墙体、安装防盗门,对其他业主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日前,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判决被告吴某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拆除其在楼道中砌的墙体和安装的防盗门,恢复原状。
原告龙某与被告吴某是对门邻居,分别居住在铜鼓县永宁镇某厂区宿舍楼的202室和201室。今年7月份吴某为了扩大201室的房屋面积,私自在两间房屋的公共楼道内砌了一道墙,并安装了防盗门,将原本是公共部分的楼道改建成吴某的室内空间,严重影响龙某的正常通行、采光。龙某发现吴某此举后,多次要求吴某将上述墙体和房门拆除,均遭到吴某的拒绝。经相关部门调解未果,今年9月龙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吴某承担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共楼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本案中,被告吴某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公共楼道砌筑墙体、安装防盗门,侵犯了包括原告龙某在内的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妨碍了龙某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给龙某的生活带来不便,应当承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