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为是被父母赶出家门的,因而拒付赡养费。2014年12月9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赡养费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由梅新才每年向梅宝贵夫妻支付赡养费1710元。
梅宝贵夫妻诉称:其共有六个儿女,梅新才为长子。梅宝贵含辛茹苦将儿女养大成人后,现已丧失了劳动能力。2011年以来,除梅新才以外的五个儿女基本上能够通过不同方式对梅宝贵夫妻尽赡养义务,只有梅新才对梅宝贵夫妻不管不顾。梅宝贵夫妻多次要求梅新才尽赡养义务,也曾通过村干部调解,但梅新才置之不理。梅宝贵夫妻要求梅新才承担赡养费的六分之一,每年支付1710元。
梅新才辩称: 2012年前只有他出稻谷给父母,其他的妹妹根本没有出过,梅宝贵夫妻的起诉是针对他一个人的。梅宝贵夫妻以前对他不好,他当时是被梅宝贵夫妻赶出家门的。他现在经济困难,无力一年支付17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自己的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父母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后,在其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要求自己的子女尽赡养义务。因梅新才自2012年起未支付赡养费给梅宝贵夫妻,故从2012年起梅新才每年需向梅宝贵夫妻支付赡养费1710元。法院据此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