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自己搭个羊棚,雇了人哪有树就砍哪,明知不是雇主的树,为了工钱,雇主指哪砍哪,殊不知,均触犯了刑法。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唐华萍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周克春、胡冬生、周癸生、周细找均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唐华萍为了搭建羊棚,以每人每天25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周克春、胡冬生、周癸生、周细找四人为其砍伐松木。当周克春等四人来到唐华萍家,周克春问到哪里砍树时,唐华萍说:“哪里近,哪里好砍,就到哪里砍。”于是,周克春、胡冬生、周癸生、周细找四人携带油锯一把、柴刀四把,来到带溪乡东源村九组的集体公益林山场“猴子额”,砍伐松木12株,并制成松原木39桐,下山时被村民钟勇等人发现,胡冬生、周细找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39 桐松原木材积为2.681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4.12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144.8元。
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人唐华萍、周克春、周癸生自动到铜鼓县森林公安局带溪派出所投案。案发后,五被告人共同赔偿了山主带溪乡东源村九组人民币3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华萍、周克春、胡冬生、周癸生、周细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伐他人林木立木蓄积4.12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华萍、周克春、周癸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冬生、周细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被告人赔偿了山主35000元,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