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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判决义务 出境旅游被查阻
作者:林晓春 黄坚  发布时间:2015-03-23 09:18: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铜鼓县永宁镇居民朱某到铜鼓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股申请办理赴香港旅游通行证,民警在按照办证操作规范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其具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

   经查,2009年朱某因过失毁坏他人财物,铜鼓法院对其作出了(2009)铜民初字417号判决,判其赔偿原告损失一万七千余元,但朱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系未了结民事案件当事人,被法院报备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据此,出入境管理民警撤销了朱某的申请,并对其进行了出入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明确告知其在被控制期间不得办理出国(境)证件。 3月6日,朱某迫于压力,主动到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近年来 ,铜鼓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开通网络查控系统、实行失信被执行人网上公布制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出入境制度,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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