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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执行案款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铜法发(2017)1号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7-09-11 17:39:03 打印 字号: | |
  铜鼓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执行案款管理的规定

  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开设执行案款专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二、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三、财务部门实行执行案款记账与票据管理分离的原则,负责记账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执行案款的收、支票据。

四、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扣划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划出时间和数额告知被执行人。

如需要等待分配方案的确定、不动产的过户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十日内划付,需要延期划付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执行局长审查批准。

局长批准延期划付的,应当将批准件复印一份交财务部门备案。

五、执行案款的划付由承办人按《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标的款支付表》的内容逐项填写清楚,领取人书写领条后,由庭长、局长、主管院长按规定层级审批方可领取。

支付表内容填写不全或无领条不得签字通过。

六、其他业务庭室划付进入标的款账户款项的,划付方式同上述第五条。

七、财务部门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执行款的划付情况设立台账,同时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款往来情况进行登记,并归入案件档案。

财务部门支付标的款原则上一律用支票方式,用现金方式需经分管财务院长同意。

八、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案款专户。

九、执行案件承办人通知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案款时,应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告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法院全称)。

被执行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交款的,代交款人必须在写明汇款单位或个人详细名称、汇款用途的同时,注明案件当事人的名称、案号和执行员的姓名,如汇款单无法填写上述内容的,应当另附书面说明。

十、严禁案件承办人员经手收取案款现金,在偏远乡村且标的额不大而需收取现金的,须电话请示局长同意,且应在返回单位后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将执行标的款缴交至执行标的款账户。

十一、严禁案件承办人将案款直接转至个人或其他人账户。

十二、原则上不允许被执行人当场以现金方式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标的款,但数额不大且情况特殊需当场支付的,应电话请示局长同意,且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当场书写领条并带回装卷。

十三、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拍卖行应当通知买受人将拍卖款全额直接汇入法院执行案款专户。汇款应注明汇款单位、拍卖标的名称、拍卖机构名称、被执行人名称、执行案号和执行员姓名。

十四、坚持划付案款直接划付给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原则。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划付执行案款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以申请执行人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确需要委托(指定)他人代为收款的,应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并说明代收理由。执行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其委托手续是否真实、齐全、有效,严禁将执行案款转入代理律师或承办人、法官个人银行账户。

十五、执行拖欠工人工资案件,可以直接付现金,但必须制作工人工资发放表,由每一位收款人签收。

执行法院将执行案款附工人工资表交诉讼前处理纠纷的劳动管理部门发放,劳动管理部门收取执行案款时应向执行法院出具收款收据。工资发放后,劳动管理部门应将附有工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工资表交回执行法院,换回其出具的收款收据。

十六、向申请人执行人划付执行案款前,应当扣除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十七、收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领条上应加盖公章,且经办人应当签字并捺印。

收款人是自然人的,领条应当由其本人签名并捺印。

十八、财务部门在办理划款时,应当坚持专款专付的原则,认真审查核对收款案号、付款案号、单位、金额是否吻合。为了防止个别法官办私案,在办理划款时,应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和立案审批表及款项到账的相关说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划款:

(一)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

(二)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

如因数案并案执行导致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应书面说明理由,附相关法律文书,并经局长、主管院长批准。

十九、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应当将冻结的执行案款及时返还,返还期限同上述第四条。

二十、执行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部门或因工作调整需要移交其所经办的执行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收、付执行案款的单据和执行案款收付情况说明。

执行案款收、付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交接时进行审计。

执行款物交接不清的,不能办理调离换岗手续。

二十一、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十二、本规定所指执行案款包括:执行案件标的款(含法律文书生效后,未进入执行程序,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标的款),非诉执行标的款,诉讼保全扣划款,刑事案件暂存款,评估拍卖款等涉及各类案件的有关款项。

二十三、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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