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我院关于《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知悉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铜鼓县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
为落实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通过两年的努力,实现“四个基本”的工作总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得到基本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性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使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为建设平安铜鼓、法治铜鼓作出新的贡献。
2.进度要求。2017年8月底破解执行难各项主要执行难题,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70%以上,2017年10月全面实施新的执行实施模式、执行管理模式及其他各项规范性措施;2017年12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0%以上;2018年6月底前,执行完毕案件占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85%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基本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
1.强化财产保全工作。加大对财产保全的释明和宣传,立案、审判部门要强化执行风险的告知、提示、释明、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降低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门槛,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允许现金担保、资产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加大依职权保全工作力度,对追索劳动报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加大依职权保全力度,要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主动发现、控制、保全财产。
2.完善财产申报制度。严格执行被执行人动态财产申报制度,新增财产必须申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对不报、瞒报财产的,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对要求定期报告财产而不报、瞒报的被执行人,可再次采取拘留、罚款措施,不受前已因相同事项曾被拘留、罚款而不得再次使用的限制。
3.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对申报财产的调查核实力度;充分利用执行管理系统中关联案件检索功能,及时发现被执行人的涉诉财产信息;规范律师调查令的申请、签发和使用,拓宽执行财产查控渠道;设立专门24小时举报电话,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举报,对于举报成立的,给予适当奖励。
4.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强化搜查、罚款、拘留、审计、限制出入境等强制民事制裁措施的运用。凡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则上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下落不明或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执行人,一律进行网上布控。对逃避、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人必须实施司法制裁,违法制裁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以上。对于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要特别注意限制出入境的适用。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遁形。对于符合录入条件但应客观原因暂不宜录入的,应报分管院长审批。
5.加大对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在县委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会同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尽快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会议纪要,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以及暴力抗法行为等形成高压态势。对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抗拒执行的相关证据,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加快建立拒执罪公诉与自诉的机制衔接。
6.加强对特殊主体的规制。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案件,向人大、政协、组织部、政法委等相关主管部门发送司法通报,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对拒不履行的,应善用强制手段依法执行。涉党政机关案件原则上在三个月之内执结。
7.开展强制腾房集中行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唆使的被抚(赡)养人违法占据被执行房屋拒不腾退,阻碍被执行人财产变现的行为,不定期开展强制集中行动。对被执行人占房不退案件进行梳理,建立台帐。经审核后,对部分被执行人在媒体进行通告,并限期搬离。逾期未搬离的,实施强制腾房。
8.加强执行备勤工作。执行备勤由一名执行干警、一名法警、一名驾驶员组成备勤小组,24小时电话备勤,确保做到与公安部门无缝隙对接。充分利用交警部门车辆查控机制,实现应该控制的车辆及时有效控制。加强区域合作,不断提高异地拘留的比例。
9.严厉防范、查处虚假诉讼。立案、审判部门在立案、审理中要注意防范、查处虚假诉讼行为。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的,由执行部门及时移送审监部门进行再审审查。
10. 坚决杜绝干预执行行为。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违反规定干预、插手、过问具体案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办案人员要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并对相关人员及时予以通报和追究责任。
(二)基本消除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
11.构建团队办案模式。根据“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改革思路,科学配置执行机构,深化执行分段式改革,革除“一人一案一竿子到底”的办案弊端,建立“分段、集约”执行模式。优化执行模式,设立若干执行组,构建团队协作小组办案模式,加强对办案团队的考核,形成竞争态势。
12.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依托信息化技术,充分利用好执行管理系统,规范信息录入,强化节点管控,依托流程信息,实现对案件办理的动态监测,落实执行会诊制度及易人执行措施,强化内部监督,有效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
13.强化执限意识,提高执行效率。进一步完善跟踪、预警、通报、督促、监督、追责等执限管理机制,努力缩短办案期限,超期限案件控制在3%以内。实行繁简分流,对于简易执行案件适用简易执行程序;对于复杂执行案件,建立执行研判工作机制,防止消极执行减少疑难积案。实现复杂案件精细执、简单案件快速执。
14.深化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的沟通。充分利用各种平台,促进申请执行人与执行法官有效沟通,使申请人能够全方位了解所涉案件执行过程,减少误解疑虑的产生,有效降低信访案件比例。利用省高院移动执行办案APP、12368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和执行裁判文书,实现执行裁判文书上网率达到100%。
15.加快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实现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音视频互联互通,办理远程视频案件。落实事项委托系统、移动执行办案APP应用,充分发挥数据集中、网络畅通、上下协同、快速反应等功能。
16.自觉接受各界监督。定期不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工作难点、焦点和热点问题,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及时办理人大代表议案、质询和政协委员的提案,适时邀请人大代表见证执行。主动邀请县检察院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敏感性执行案件、特殊主体执行案件、暴力抗拒执行案件以及不当干预难以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三)基本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等问题
17.严格遵守上级法院制定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的规定。执行立案后,应当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集中调查,对申请人提供的具体财产线索也应当进行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拟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前,应当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再次进行查询。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在程序终结之前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查证结果通知书》,除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或本院有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在6个月内已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且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没有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外,一般不得在立案执行三个月内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18.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内部监督机制。依托各种平台定期电话抽样回访申请执行人(抽查比例不低于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数量的20%),听取其情况反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方式结案提出异议的,必须立案审查,由执行裁决科经依法做出裁决。不定期地开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检查。
19.加强对程序终结案件的动态管理。依托执行信息化建设,执行启动组定期和不定期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执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新财产线索,必须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及时回告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20.继续推动完善执行救助制度。依据上级法院文件精神,加强与县政法委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生活陷入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救助,特别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民生案件申请人的救助。完善执行救助工作机制,结合执行案款清理工作,争取将执行沉淀款孳息纳入司法救助金范围,扩大资金来源。
21.完善执行转破产衔接机制。全面推进执行移送破产机制,对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同一被执行人企业涉案5件以上,确有破产可能的,动员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申请破产,争取将一批执行不能的案件通过转破产彻底办结。加强企业资产负债和发展前景研判,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对生产正常、有市场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企业,尽可能地实现破产重整和债务和解。
(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22.加快财产查控进度。可实现网上查控的财产,以集约制查控为基础,以线下查控为补充。由启动组负责网上查控,实现立案时发起自动查询。到本地协查部门查控的,应集约进行。当事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财产查控措施应记录在案。
23.完善司法评估与网络拍卖制度。加强与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的沟通,研究解决因财产评估周期长、评估价格过高延长变现时间的问题。探索对有成熟市场价格体系的拍卖品采用询价方式确定保留价,扩大不经评估径行拍卖的拍品范围,解决评估期限过长、评估价格虚高等影响财产及时变现的问题。继续推行网络拍卖,拍卖降价原则上应一次性降足,推动落实网拍房产按揭贷款机制。
24.扎实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工作。积极开展执行暂存款清理工作,按本院制定的执行案款清理实施方案,集中力量解决执行案款管理工作中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清理工作规范、高效。加强执行案款的规范管理,全面推行“一人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实现执行案款流转公开透明。
25.加强执行争议协调。外地法院来函协调财产处置权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函复。本院向其他法院协调财产处置权的,及时去函协调。超过一个月协调不成的,层报上级法院协调。
26.创新执行方式方法。鼓励全院执行干警对强制管理、共有财产执行、股权执行、强制腾退等执行难题的研究探索,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27.强化组织协调。院党组高度重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并将此作为“一把手工程”,集中各方力量,确保抓出成效。成立了以院长龙浴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黄崇涛、陈先锋为副组长,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审管办、司法鉴定科、执行局、各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并不定期听取执行工作汇报。
28.争取党委和各方支持。积极主动向县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重要工作部署,依靠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党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要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报告情况。
(二)加强队伍建设
29.提高队伍政治素质。深入开展队伍建设年、“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和执行队伍廉政建设教育整顿活动,严格落实各项廉政制度的要求,增强广大执行干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大力整顿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廉洁司法。
30.加强力量配备。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精神,按上级法院要求配强执行人员,对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现有人员进行调整,促进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立团队办案模式,突出法官在案件办理中的主导作用,通过配备相应的执行辅助人员(协警、速录员),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整合法警大队办案力量,逐步扩大法警大队参与执行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31.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全员业务培训,特别是信息化培训,提高互联网+时代执行人员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执行质效。继续打造“青年法官导师制”,落实以老带新的“传、帮、带”机制,通过法官教法官、案例教学等方式,提升年轻干警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32.加强装备建设。进一步落实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物质装备建设,抓好技术、经费、设备保障。争取增加执行机构执法车辆配备,确保执行用车需要。增加执行机构通讯系统投入,配备远程可视频通话的执行指挥车辆,给每一位从事执行实施工作的人员配备单兵执法仪及其他必要的物质装备,加强执行人员人身安全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
本院宣传部门要切实负起宣传主体责任,执行局要积极主动配合,为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3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新媒体、户外广场、微信等平台或者场所,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剖析、法官说法、专家宣讲等方式,全面展示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取得的成效,扩大影响。着力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和诚信观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34.引导社会各界理性认识执行难。向社会大力宣传关于执行难的界定。让人民群众切实理解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丧失履行能力的案件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属于当事人面临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不断增强对执行工作的理性认识。
(四)工作评估以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工作目标展开评估工作。
35.自我评估。执行局以半年度为单位,向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并由领导小组对工作进展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和努力方向,确保在2018年6月份前实现工作目标。
36.第三方评估。邀请律师协会、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成立第三方评估团,对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成效等进行评估,征求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对策和路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