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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财产保全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法发(2017)13号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7-05-15 11:30:32 打印 字号: | |
  关于印发《财产保全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现将我院关于《财产保全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知悉并贯彻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铜鼓县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保险实施细则

 为规范诉讼财产保全中保险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综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当确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

第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

第四条、申请保全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担保的,应当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

1.保险公司在宜春或铜鼓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原件;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出具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复印件;

第五条、保险公司提交的担保材料,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财产保险保单保函》应当符合本院制定的文本式样要求,对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方式和不得免责的相关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中应当载明“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第六条、保险公司的《财产保全保险保函》不适用于被保全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担保。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铜鼓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