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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散伙公司注销 民生案件如何执行?
作者:邓诗发  发布时间:2018-04-19 11:39: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铜鼓县法院圆满执结多起劳动者申请执行某旅游景区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涉民生案件。2018年3月姚某、徐某等人先后向铜鼓县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某旅游景区公司按照铜鼓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仲裁裁决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费等。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该公司财产,反馈结果显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前往公司营业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发现公司早已人去楼空,案件似乎陷入无法执行的境地。经向申请人了解,原来公司已经注销。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并意识到公司注销应遵守清算等法定程序,前往工商部门调取档案或许会有所收获。档案资料显示,早在2017年7月16日公司就已经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于2017年12月7日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细心的执行法官经过翻阅档案发现,2017年9月28日该公司向工商部门提交的清算报告中载明,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340余万元由傅某等五位股东按各自出资比例分配完毕。

  获取这一重要线索后,执行法官立即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取得联系,告知公司仍有债务未结清,其清算、注销程序涉嫌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案可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督促所有股东自觉履行法定债务。起初,傅某总以公司解散注销为由,不以为然,拒绝履行。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其讲解《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违法注销公司不应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手段。最终傅某等股东主动将10万多元执行款如数汇至铜鼓县法院执行款专户,5起涉民生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旅游景区公司已经注销,民事主体资格被终止,公司已无遗留财产用以清偿债务。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接受了公司财产的五位股东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追加裁定后,各股东仍应在接受公司的财产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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