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不能”的概念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经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执行人员穷尽现行所有可采取的执行调查及措施后,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找到部分财产尚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随时再次申请执行的案件。
二、“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首先,“执行难”≠“执行不能”≠“执行不力”。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最大的区别在于,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都为生效判决的实现做出不同程度的努力,因被执行人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案件本身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执行不能案件是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是由于案件本身之外的因素所导致,而这些因素往往能通过时间、空间的变化得以改变而能执行。执行不能的案件,则是由其本身的因素所决定的,不是在于执行中的“难”字,而是“不能”。
其次,“执行不能”事实上是民事活动中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当事人在做出民事行为时就蕴含了交易受损的风险,这种风险的承受主体只能是交易双方。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在交易时采取有力措施来降低风险。法院是保障交易公平有序的平台,而非民事交易行为风险承担的主体。
三、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的数量在全部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除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外,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则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恢复执行的条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恢复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