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城郊法庭的法官来到辖区温泉镇黄毗村,巡回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8年3月份,被告潘某和潘某某准备将自家山上的毛竹出卖。遂与被告帅某等三人约定,由帅某等三人负责砍伐毛竹并将毛竹装运上车,约定砍伐工资为180元每吨。同时由被告刘某驾驶其改装车负责运输至毛竹加工厂,约定车费为30元每吨。
2018年3月27日,刘某驾驶的车辆超载,发生侧翻,遂将毛竹卸载。待到车辆正常停靠后,再重新装载毛竹。
2018年3月28日,在毛竹第二次装载过程中,因运输车右侧插棍断裂,车上的毛竹滑落至路面,遂重新再次装载。
在装载毛竹过程中,行人和车辆一直在该装载毛竹的车辆附近通行,装载现场没有设立警示标志,也没有专人指挥交通。
原告洪某由于听力失灵,在通过该装载毛竹车辆附近时,未能听见潘某的劝告,滑落的毛竹对原告洪某造成身体伤害。
事故发生后,原告洪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共治疗66天,花费医药费50092.54元。经鉴定,洪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劳动能力丧失10%。
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潘某、帅某等人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果。原告遂诉至铜鼓法院城郊法庭,要求潘某、帅某等六名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该院城郊法庭决定到原告居住地温泉镇黄毗村村部巡回审理该案,其中有一名被告帅某某经法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当天,部分村民旁听了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案件审理结束后,法官结合案情进行了通俗易懂的以案释法。并告诫大家,被起诉后,当接到法院的传票时,要主动和法院联系,及时参加庭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庭可以缺席判决。通过现场普法,收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效果。
由于原告方不同意调解,巡回法庭决定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