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通牒到期,必须强制腾空店铺。”10月25日,铜鼓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来到位于该县西湖广场美食街的C栋68号店铺处,依法强制腾空该店铺。
2016年,被执行人陈某从他人手中转租了申请执行人吴某位于铜鼓县西湖广场美食街的 C栋68号店铺。为此,陈某支付了5万元转让费给他人。此后,陈某与吴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陈某向吴某按时支付租金。同时,双方约定陈某在租赁期内不得将该店铺转让、转租,租赁期到期之前该店铺产生的任何费用与吴某没有任何关系,特别强调了装修费和转让费均和吴某没有关系。此后,陈某和吴某因为租金一事而发生纠纷。
吴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租金、解除租赁合同并交还店铺。陈某答辩,要求吴某承担陈某的转让费损失或者同意其转租该店面。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拒交租金导致吴某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同时陈某亦表示没有继续租赁该店铺的意愿,从而导致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处于无法实现的状况,租赁合同应予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有约定的前提下,只要该约定系合法有效的,都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不得转租、转让及转让费和吴某没有关系的内容,故而法院不予采纳陈某要求吴某承担转让费损失或者同意转租该店铺的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要限时交付拖欠的租金,同时解除了双方的店铺租赁协议,并且限陈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店铺。
此后,陈某对于法院生效判决仍然置之不理,吴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月3日,铜鼓法院执行干警向陈某下达最后通牒,限其10月10前自行腾空并返还店铺给吴某,但陈某仍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铜鼓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10月25日,该院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对本次执行进行现场监督。执行法官对涉案店铺内物品逐件进行清理并采取全程拍照、录像、记录的方式对清理的物品分别装箱编号,将物品打包运至指定地点进行保管,并将清空的店铺交付申请执行人吴某。
法官提醒: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阶段,租赁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依靠法律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