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龙等23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刘某龙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8日,刘某龙等人因琐事将他人在铜鼓县永宁镇主街上砍伤而一战成名。此后,刘某龙利用其江湖“威望”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刘某龙为首的犯罪团伙。自2012年以来,该团伙纠集二十余人,形成以刘某龙为组织、领导者,刘某等为积极参加者,郑某等为一般参加者,组织层级较为分明,结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手段攫取经济利益,以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和壮大。为强化该组织在社会上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并实施插手他人民间纠纷、帮他人逼取赌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致使被害人不敢报案,外商被迫离开铜鼓,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在铜鼓县永宁镇及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龙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较为明确的层级和组织纪律。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铜鼓县永宁镇及周边区域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2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