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酒后不开车,但总有人就是不相信,近年来,铜鼓多名“酒司机”,就为自己酒后驾车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蔡某平醉酒后驾驶其已报废、无正当手续的二轮摩托车在环城北路被交警拦停,经鉴定,被告人蔡某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90㎎/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蔡某平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案例二
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罗某云驾驶小型汽车由昌铜高速黄岗收费站驶入昌铜高速公路回湖南省凤凰县,途经昌铜高速公路赣湘边界铜鼓西收费站,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罗某云有在实习期内独自驾车上高速的违法情形,同时又发现罗成云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罗某云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0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云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罗某云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案例三
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判处拘役三个月
2018年9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昌醉酒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驾驶至温泉镇三星村桃坪组时,与人发生纠纷后报警。在温泉镇派出所民警调处纠纷过程中,张某昌准备驾驶其无牌三轮摩托车离开,被民警拦停,并通知铜鼓县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理。经鉴定,张某昌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459.0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昌道路上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张某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酒驾: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