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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为贪小利去捕鸟,换来徒刑不值当!
  发布时间:2020-07-21 16:24:34 打印 字号: | |


“原来捉鸟也会犯法啊,这下知道了,回去要告诉大家千万不要随便捉鸟,是要坐牢的”。7月9日,在温泉镇石桥村村委会会议室里,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正在这里开庭审理,当地村干部、村民、志愿者共50余人参与了旁听。

上午9:30分,随着法槌敲响,被告人贺某荣非法狩猎一案正式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在我省鸟类、兽类禁猎期间,被告人贺某荣携带捕鸟钢丝套到石桥村他人山场上,将捕鸟钢丝套插在地上,本人则隐蔽起来,见没有捕到鸟便离开回家。同年12月,在全县禁猎的情况下,被告人贺某荣携带捕鸟钢丝套和扩音器到三星村山场上,利用扩音器播放鸟叫声,设套捕鸟但未成功。2020年3月份,被告人贺某荣又用同样的方式到县城老街上万笏朝天圆明寺后面山场上设套捕鸟,没有猎获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荣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也没有构成严重后果,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贺某荣管制五个月。捕鸟钢丝套、扩音器、鸟笼、工具袋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解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而二十只以上的;(二)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构成犯罪的几种情况:1、在禁猎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只以上;2、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在禁猎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4、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5、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20只以上。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贺某荣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虽然没有捕获猎物,仍然属于“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参加庭审的旁听群众对法官走进乡村巡回审判的方式给予充分肯定和点赞,纷纷表示通过旁听案件审理,不仅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学习到了与他们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责任编辑: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