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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你的个人信息可能被人泄露了……
  发布时间:2020-08-20 10:23:55 打印 字号: | |

你是否天天都有接不完的陌生电话,清一色的贷款保险买房子,你是否日日都有删不完的垃圾短信,全都是购物优惠中大奖。你不知电话那头是谁,但他对你的信息了如指掌。很显然,你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了!


【案情回顾】经铜鼓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8日,被告人石某租用某网络公司服务器,在互联网创办了名为“村民信息发布网”的个人网站。2014年12月以来,石某陆续从互联网上个政府网站内搜集公民的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码及固定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完整地储存在其办公电脑上(到案发时共计800余万条),并隐藏部分号码挂到自己的网站内,在2019年1月~11月网站正常经营期间,石某利用上述收集到的公民信息资源,通过百度搜索推广等方式,以微信或支付宝扫码付款的方式为他人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每条收取5元或9元的费用和批量100元一次的方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三万余条,非法获利1051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以获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三万余条,非法获利1051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缴全部非法所得10514元,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解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要小看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公民个人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会引发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提升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养成良好操作习惯,从此远离电话骚话和电信诈骗,争做中国好网民!

 
责任编辑: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