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一直都是离婚案件中的一大核心问题。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时,双方父母为其小家庭所涉及的财产归属及其分割尤为复杂。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站式”解决双方纠纷,妥善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张斌(化名)和被告王静(化名)两人是初中同学,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二人感情很好,2012年夫妻二人在赣州与王静父母一起生活,共生育了一儿一女,并与王静父母一起经营百货店。为了更方便赡养双方父母,2014年二人把张斌的父母也接到一起共同生活。
婚姻存续期间,为了方便出行,张斌、王静向王静父母借了25万元购买了一辆车;之后为了方便小孩上学,双方父母各出资10万元,夫妻二人并向王静父母借款35万元在九江购得房产一套,一家8口共同生活在一起。为了家庭能够正常运转,张斌父母退休后将退休工资卡放置在被告处用于支付家庭日常支出,包括伙食费、医保、婚生子女的培训费学费等直到2018年12月将工资卡收回。2018年夫妻二人出资在九江开立了一家文具店,但后来因经营不善离婚前转让。
双方父母出钱出力,抚养小孩,对张斌、王静的小家庭给予了极大的帮助。但好景不长,两人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出现感情危机,因长期和双方父母共同生活,矛盾更是逐步升级、不断激化,最终两人感情破裂,甚至连双方父母都一致同意儿女离婚。双方多次协商离婚,但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分配产生纠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财产。
法官接到案件后,仔细翻看了卷宗,通过仔细查阅当事人提交的2012年~2020年的账本、原告父母退休工资卡、被告父亲的工资卡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双方的负债情况等记录,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帮助理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家庭财产。最终两人同意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1、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至成年,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至成年,各自抚养子女的费用由各自承担。2、房屋以及车辆归被告所有,原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夫妻二人经手欠被告父母及其他亲属的债务由被告偿还;原告经手欠其姨妈1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3、被告就此一次性补偿原告210000元。
经过法官十几天的耐心调解,虽并未挽回一个完整的家庭,但有效化解了双方家庭多年的积怨,双方的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孩子的抚养问题也妥善进行了处理,公平、公正,使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临走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怨言,彼此服气,矛盾得到了很好的化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收益;(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