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喜爱把乌龟当成自己的宠物,殊不知看似普通的乌龟,有些竟是国家保护动物,买不得养不得更卖不得。近日铜鼓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为赚取差价,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从上家被告人陈某某、“开心龟”(身份不明)等人处购买豹纹陆龟、苏卡达陆龟等,再增加不等的价格将陆龟转售给王某等其他人,由上家按购买人提供的收货信息安排发货。
案发经过:2019年5月7日,赖某某以900元的价格从陈某某购买了一只豹纹陆龟,又以950元的价格转售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再以1050元的价格转售给王某祺,王某祺收到该陆龟死体后,因与王某交涉未果后报案。案发后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死体陆龟为豹纹陆龟,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价值2500元。
经铜鼓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赖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向他人购买并转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豹纹陆龟2只、苏卡达陆龟5只;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向他人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豹纹陆龟2只、苏卡达陆龟1只;被告人王某违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向他人购买并转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豹纹陆龟1只。被告人赖某某、王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同时,铜鼓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三名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称赖某某、陈某某、王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豹纹陆龟和苏卡达陆龟,致使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要求三被告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从而致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受损的责任。三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被告人赖某某、陈某某各缴纳生态修复金7500元,被告人王某缴纳生态修复金2500元。
围观“买卖陆龟被判刑”的案例,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反思与警醒。随着网络快速发展,饲养个性化宠物成为一种潮流。但属于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是养宠“禁区”。即便是出于猎奇与爱好的目的,且对陆龟爱护有加,未造成任何伤害,但参与买卖的本身就是违法。也就是说,只要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管是个人饲养还是借机牟利,只要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期待宠物爱好者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自觉抵制非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