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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超载仍搭乘,出了事故要担责
作者:兰旺、黎敏  发布时间:2021-10-18 15:00:18 打印 字号: | |

如今选择电动自行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电动自行车载人,屡见不鲜!但是你知道吗,电动车载人出了事故,驾驶人要承担责任,搭乘人可能也要承担责任。近日,铜鼓法院审结一起电动车载人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月的一天,张某驾驶电动车搭载王某、罗某从三都镇桥坑小区往三都集镇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与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黄某、李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黄某、李某倒地受伤。后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给该车违规加装了雨棚。张某超载搭载王某、罗某行至事发路段时未减速慢行,加之雨棚影响行车视线,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李某无责任。事后,李某将张某、王某、罗某诉至铜鼓法院,请求三被告分别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4478元。

铜鼓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驾驶无号牌超标电动车超载搭乘2人,存在主要过错。而承载人王某、罗某作为成年人,明知张某驾驶的车辆超载,知道超载的危险性和违法性,也应当知道超载行为会给电动车的驾驶造成安全隐患,却仍然超载搭乘该肇事电动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铜鼓法院考虑到张某作为电动车驾驶人,掌控着车辆的行驶速度和行驶方向,也有权决定是否超载搭乘王某、罗某,且王某、罗某在乘车过程中没有作出任何影响张某驾驶的动作,故张某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远大于王某和罗某。综上,铜鼓法院判定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94%的赔偿责任,王某、罗某各承担3%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