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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卡”在行动!铜鼓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作者:袁永胜  发布时间:2021-11-16 09:47:57 打印 字号: | |

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转售给他人,轻轻松松就能赚到上千元这样捡便宜的“好事情”你是否会心动?你以为能轻松赚钱?殊不知,会酿成大祸!一次小小的贪利,可能会成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帮凶!

近日,铜鼓法院审结了一起四人出售银行卡、电话卡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4名被告人获刑,有力打击了出售银行卡、电话卡行为。

2021年3月初,被告人袁某肖探听到出售一张银行卡可以获利5000元的消息,遂萌生售卡赚钱念头,于是便邀请刘某城、陈某、彭某基三人一起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给他人进行获利,后该四人出售的银行卡被诈骗分子用于实施诈骗活动。3月6日至7日,袁某肖的该银行卡转入、转出流水各130万余元,刘某城的该银行卡转入、转出流水各160万余元,陈某的该银行卡转入、转出流水各80万余元,彭某基的该银行卡转入、转出流水各50万余元。

铜鼓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肖、刘某城、陈某、彭某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出售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均达二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具有坦白、立功、退缴赃款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八千元至二万元人民币不等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第七条: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  

(一)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近年来,很多社会闲散人员、大学生等被他人忽悠,为贪图小利而将本人电话卡、银行卡贩卖,最后被法律惩处或者信用惩戒。切莫贪一时小利,出售、转让、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包括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电话卡等,否则可能触犯刑事犯罪,引来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