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涉及到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非法出入境是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有人竟铤而走险偷越国境从事非法事宜。近日,铜鼓法院审结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件,被告人林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卢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林某向被告人卢某说起准备前往缅甸务工,卢某提出一同前往,林某便要卢某多叫些人去。二人商议由林某安排行程以及偷渡的相关费用,卢某以出国高薪务工为由,在宜丰县直接或间接拉拢、介绍熊某楠、卢某某等9人一起前往缅甸。
3月30日,林某帮偷渡人员安排好酒店、买好机票后,与卢某组织熊某楠、卢某某等9人(另案处理)从长沙市黄花机场到四川成都,随后再乘机飞抵云南省澜沧县,落地后林某随即与“蛇头”对接,次日在“蛇头”的带领下步行爬山偷越国(边)境进入缅甸境内,来到缅甸贺岛某公司从事网络诈骗活动。2021年6月,被告人林某向中缅边境永和口岸投案,主动交代了自己非法出境的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卢某在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合谋拉拢、引诱、介绍熊某楠、卢某等9人逃避边防检查,偷越我国(边)境进入缅甸境内,其行为均与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