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在三都镇农商银行门口巡回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当庭依法作出判决。
经铜鼓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被告人黄某某受利益驱使,明知犯罪嫌疑人甘某某(另案处理)收购其银行卡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随其乘车来到江西省宜丰县、丰城市两地先后办理2张银行卡及U盾,并将两张银行卡、U盾以及在铜鼓县办理的电话卡出售给甘某某,共获利人民币2058元。随后甘某某将两张银行卡、U盾、电话卡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8日至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两张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共计1,444,747.68元。
另查明,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彭某某(另案处理)的带领指示下,提供自己身份信息,与彭某某一起在江西省铜鼓县、樟树市、余干县等地以自己名义注册企业并开设对公账户,随后出售给彭某某获取非法利益。
铜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情节严重;营业执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被告人黄某某将以自己名义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出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黄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网络信息犯罪呈高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和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家千万不要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而给自己的人生加上枷锁,也提醒广大群众,银行卡、身份证等绝不外借、信息不外漏,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想要生活过的好,没有捷径,只有勤奋努力,不当得利最终只会害人害己,同时也要付出巨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