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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案件廉政监督主要监督事项
  发布时间:2023-06-07 11:08:48 打印 字号: | |

一、破产案件廉政监督主要监督事项

1.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2.不按规定履行破产案件接收手续立案的;

3.未按规定及时、妥当指定管理人的;

4.索取收受与破产案件关联人员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以案谋私;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破产案件利益关联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6.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

7.违规采取保全、执行措施;

8.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9.违规为案件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0.接受破产案件关联人员的请客送礼,与破产案件关联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

11.作风粗暴,对破产案件相关权利人冷硬横推,或者无故超审限;

12.违规收费,或者以单位名义向破产案件关联人员索要赞助、摊派财物;

13.违规保管、清理、估价、拍卖、和处理破产财产;

14.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15.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二、廉政监督意见的反馈方式

1.举报材料邮寄地址: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城北路145号)政治部(督察室)

2.本院廉政监督举报电话:0795-8722389


 
责任编辑:铜鼓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