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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大盗”出没?判!
  发布时间:2023-10-24 20:23: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弓弩和麻醉针等工具进行偷狗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犯罪嫌疑人邱某(刑拘在逃)邀请被告人明某一起佩戴口罩,驾驶小汽车从湖北省阳新县出发前往铜鼓县,在天柱峰下高速后,邱某告诉明某他来铜鼓踩过点,偷狗很安全,明某表示同意。于是,邱某负责开车,并用弓弩搭上麻醉针射击他人家狗,明某负责望风、递针和捡狗,在修水县山口镇、漫江乡、铜鼓县大塅镇、港口乡等地共作案六起,后驾车逃离时侧翻于港口乡连心桥处,邱某将弓弩、家狗抛入河里,与明某分路而逃。经检验,从该车脚垫处提取的疑似麻醉针中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经价格鉴定,六条狗的市场价为人民币5066.6元,案发后,明某主动赔偿了六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


判决结果

铜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携带凶器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因被告人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毒杀、盗窃并贩卖家犬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该行为不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同时有毒有害的狗肉一旦流向市场进行售卖,也将威胁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在外遛狗时系好绳,让狗留在自身视线范围内,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陈英
责任编辑: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