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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铜鼓惊现“杀洋盘”,法院判了!
作者:陈英 彭毅雯  发布时间:2023-11-08 12:58:39 打印 字号: | |

“杀猪盘”人尽皆知

“杀洋盘”

你听说过吗?

近期

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又出现了新变种

一些诈骗分子

假扮“白富美”“成功人士”

利用翻译软件

和外国网友聊天“交友”

以相同手段获取被害人信任后

骗取钱财

这种诈骗被称为“杀洋盘”

......



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俗称“杀洋盘”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陈某、张某、彭某彬、朱某先、高某康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2年12月,被告人陈某在Telegram社交软件中发现一海外资金盘赚钱教程,此教程包含了网络“杀洋盘”的套路及话术,认为有利可图,便计划同朋友在铜鼓县实施网络“杀洋盘”。


2023年1月,陈某以做电商为名义,租赁三都镇某废弃厂房作为办公场所,通过Telegram采用线下交易方式购买了USDT(泰达币,虚拟货币,1USDT=1美元)用于购买网络“杀洋盘”教程以及支付引流费用,另购买了英国、香港、德国、美国等几个属地的电话卡并购置电脑、手机等办公设备,邀请张某、彭某彬、朱某先、高某康入股。随后,通过网上招聘、熟人介绍等方式迅速“招兵买马”招聘业务员,先后招募到谢某、姚某某等10余名业务员从事网络“杀洋盘”工作,每名业务员均分配了专门的工作电脑及手机固定使用。



陈某将网络“杀洋盘”教程以及话术模板发到Telegram内部群聊中让大家下载学习,并通过“粉商”(专业引流的人)将突尼斯公民随机引流到业务员的社交软件账号,业务员把自己包装成所分配的手机卡属地的“成功人士”,按照话术模板使用翻译软件向对方发送聊天信息,通过嘘寒问暖逐步获取信任,再谎称是某平台高级代理,进而向对方介绍某平台,并将一个某平台的VIP账号让其登录试用,试用期间可以做两次任务获得8USDT,完成任务后业务员会在Telegram内部群聊中通知后台谢某“上分”,对方可以将这8USDT提现到本人的数字钱包(币安),再通过数字钱包(币安)兑换成突尼斯货币。


在对方收到“报酬”后,业务员则继续用话术诱导其充值VIP会员以获得更多的任务或拉新人充值VIP获利。待PTW诈骗平台时机成熟,陈某便关闭平台将突尼斯公民在平台充值的款项据为己有。截至案发,该诈骗团伙共发送诈骗信息61148条。


然而,上述诈骗团伙成立来尚未收获“战果”,即于2023年3月7日被铜鼓警方捣毁。



铜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彭某彬、朱某先、高某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揽多人假扮“成功人士”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均已着手实施诈骗,先后发送诈骗信息共6万余条,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人不骗中国人”是最近网络上流行的话题,但无论是诈骗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在中国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轻信“骗外国人不犯法”的谬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意识,擦亮眼睛,拒绝贪图小利,捂紧“钱袋子”,绝不给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任何可乘之机。同时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拒绝陌生来电和非法链接,不轻信、不透漏、不转账,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第五条 利用发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