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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5元商品引纠纷,买家“仅退款”变被告
  发布时间:2024-09-07 10:29:36 打印 字号: | |

“他利用平台漏洞恶意申请的仅退款,货款都退给他了,商品他应当退还给我!”


“商品尺寸明显不对,平台判定的仅退款,哪里是我违约了。”


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仅退款”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张某在陈某某开设的网上店铺中购买了价值5元的小玩具,收到货后张某发现收到的商品与当时购买的尺寸明显不符,便与商家客服进行沟通,将测量方式以图片形式发给了商家,商家对此未予以否认也未作出解释说明,致使网购平台主动介入并单方判定陈某某销售商品属于质量问题,提供了张某“仅退款”方案,将货款5元直接退还至张某的个人账户。退款成功后陈某某未在与平台约定的24小时内对网购平台的判定结果提出异议。陈某某认为张某是利用平台漏洞恶意申请仅退款却未退货,构成违约,给其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货款并支付相应损失。



法院裁决


经审理认为,测量方式应以普通人的正常理解为依据,如有冲突,卖家应当作出特别说明。依据正常理解的测量方式进行测量,陈某某售卖的商品确实存在尺寸不符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张某之所以获得仅退款不退货的消费权益,是网购平台主动介入本单交易后作出的处理结果,其主要依据是陈某某销售商品存在尺码不符的问题,判定电商卖家具有严重违约行为。虽网购平台并非案涉信息网络买卖交易合同的当事人,但商家入驻网购平台并签订了《平台合作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家自愿适用“仅退款”销售规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某要求张某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


消费者在网购平台进行消费,产生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法律关系,其中平台与商家、平台与消费者二者之间均系服务合同关系,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各方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均可以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各方均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合乎法律规定的“仅退款”规则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应确认其合法性,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因此对于合乎法律规定的“仅退款”,应当肯定该规则的作用。如果平台是基于商家对消费者诚信度缺失、以次充好、消费欺诈等情况下,允许仅退款,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相反,对于不符合“仅退款”条件的,比如消费者恶意退款、虚假投诉、商品实际状况与消费者所述不符,致使平台依据消费者申请进行仅退款操作而损害商家利益时,与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初衷相背,此时消费者并不享有“仅退款”的权利,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申请退款的同时要求消费者进行退货,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消费者,若发现商家提供的商品存在外观、质量、性能等瑕疵,可保留相关证据,积极与商家沟通办理退货、退款等事宜,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可抱有“薅羊毛”等侥幸心理,恶意申请“仅退款”不退货,损害商家合法权益,应在符合条件或者与商家协商一致等情况下方可申请“仅退款”。


作为商家,要严把商品品质关,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尺寸、质量、性能等信息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但若遭遇不合理的“仅退款”申请,可在与消费者沟通协商过程中保留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协商无果后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平台申诉,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网购平台,应加强对平台交易行为的监管、违法违规行为的识别、投诉申诉的处理等,充分发挥平台本身的调处功能,积极营造良好交易环境,切实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