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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算?给多少?

  发布时间:2024-09-05 18:32: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铜鼓县人民法院大塅法庭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梁某(男)与卢某(女)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一起生活,在卢某生下孩子后,双方决定分开,孩子由卢某随带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五年后,卢某一纸诉状将梁某诉至法院,称梁某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五年期间仅支付了9个月的抚养费,未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卢某要求梁某补齐过去五年的抚养费,并继续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且梁某必须承担孩子必要的教育费用以及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的50%。


梁某未到庭应诉,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多次通过微信聊天及电话与梁某沟通,希望梁某能够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及时给付抚养费。梁某同意支付,但希望可以协商抚养费金额,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其以往将抚养费支付至卢某账号的转账记录、为孩子购买生活必需品的购物记录等证据。经计算,梁某在卢某怀孕至孩子出生后陆续转账给卢某合计18万余元,购买孩子生活必需品折合人民币合计1万3千余元。梁某认为,在过去的五年里,自己已经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近年来自己从事的行业不景气,工资并不稳定,且自己生病正在接受治疗,实在无力支付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


考虑到梁某目前的生活情况,法官多次与卢某沟通,释法说理,“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重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发生时再协商”,同时希望卢某也能理解梁某的难处,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


审理结果

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梁某与卢某均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直至孩子成年,希望孩子能健康成长。


法官提醒

为了小孩的成长,应当及时支付抚养费。而抚养费的数额,应当参考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小孩实际需要和支付抚养费义务人的负担能力等因素,不要因为支付抚养费而导致生活困难等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责任编辑:白婷